深圳離婚律師來啦,今天我們要聊的是一個關于“共同財產被執行”的故事。這個故事的主角是張靜,她和她的丈夫張佳勛一起,因為一些債務問題,被卷入了一場“財產爭奪戰”。
故事的開始是這樣的,張佳勛和能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因為一筆債務,被法院判決要共同償還高天云500萬元。然后,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封了張佳勛名下的銀行股份,還有張靜名下的房產和車庫,甚至還執行了張佳勛的一些股息紅利和高爾夫球轎車。
張靜不滿意了,她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之訴,希望能夠解除對她名下房屋的查封,并且不能被拍賣。但是,她的請求被一審和二審法院都駁回了。張靜還是不服氣,她向最高法院申請重審,但是最高法院也駁回了她的上訴。
最高法院的裁定是這樣的,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是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可以被查封,并且要及時通知共有人。在拍賣共同財產時,要保證不損害另一方的財產份額。
然后,關于張靜要求先分離后執行的請求,最高院認為,執行異議之訴是為了保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執行并不一定會損害共有人的利益。而且,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解釋,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分份額的共有關系,所以張靜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是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是共有的。如果一方有債權,可以要求強制執行另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但是,執行過程中要保證不損害另一方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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