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李某和王某在外打工時相識相戀,并于2008年自愿登記結婚。王某再婚了,和前夫有一個女兒,她現在和李某和王某住在一起。
婚后,兩人從未生過共同的孩子。后來,李得知王某了絕育手術,李和李的母親曾要求王通過手術恢復生育能力,但王拒絕了。
考慮到夫妻關系良好,王承諾白頭偕老,李接受了王拒絕生育的事實,并愿意把王和前夫的女兒當作自己撫養。
后兩人發生沖突,王分別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訴李離婚,法院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關系完全破裂為由,判決駁回王的訴訟請求。
現在李認為,王放棄了一起變老的承諾,多次起訴離婚,拒絕生育,導致李沒有自己的孩子,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所以起訴潼南區法院,要求王支付15萬元的精神慰藉。
法院審判
法院認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婦女也不是生育不是生育的工具。公民有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這種情況下,王的女兒現在是成年人,與李形成了法律繼父女關系,李有權要求他在年老后履行贍養義務,不用擔心因為沒有孩子而變老。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在上述案件中,李認為妻子拒絕生育,導致自己沒有孩子,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要求妻子賠償15萬元,被法院駁回。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法律規定,夫妻關系破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止懷孕侵犯生育權為由要求損害賠償的。
深圳離婚律師說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導致關系破裂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依照民法典第十七九條第三款第五款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十七九條第三款第五項法律的具體內容如下:
《民法典》第十七九條第三款第五項。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王的女兒現在已經成年了,并與李形成了法律上的繼父女關系。根據《民法典》的法律規定,李有權要求他在年老后履行贍養義務。
《民法典》 第十六七條。
孩子有義務贍養父母。
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本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了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二是生活困難。
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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