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被告不在戶口所在地時應該怎么辦?深圳婚姻訴訟律師解答
案件詳情
王和徐于2019年登記結婚。王的戶籍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徐的戶籍位于山西省。結婚后,他們住在海淀區王的房子里。在一起生活期間,他們經常因為性格不同而爭吵,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由于雙方談判失敗,王向徐的戶籍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本案中,被告徐的戶籍位于山西省,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2修正案)(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本案應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區法院管轄。
法官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被告有人與家庭分離時,有必要判斷被告是否有正常居住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住地并在起訴時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根據誰主張誰提供證據的原則,當事人在立案時應當提交被起訴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證據。當事人主張以公民經常居住地為管轄連接點的,應當提供離開居住地起訴時在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材料。深圳婚姻訴訟律師舉例如公安機關、物業公司或街道辦事處、居住(村)委簽發的居住證、房屋租賃合同、房地產登記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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