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5月,趙某殲與深圳萊駿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趙某殲以價款322萬元的價格向購買了位于深圳市福安區的商品房,在2015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不久后華某某和趙某殲登記結婚。2016年8月31日,經過趙某殲的同意,深圳萊駿置業有限公司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之后趙某殲和華某某共同出錢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因所購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趙某殲向他人所借,婚后趙某殲和華某某共同歸還了借款12萬元。
華某某與趙某殲婚后因生活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經原審法院調解離婚,但兩人就房屋的所屬存在爭議。趙某殲認為,該房屋系自己在結婚前全款購買,屬于婚前財產,婚后在房產證上加華某某的名字,是為了增進鞏固夫妻感情、加強彼此信任,但并不代表該房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華某某認為,雖然案涉房產由被上訴人婚前出資購買,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為雙方共有財產。在沒有約定份額的情況下,應視為雙方各自擁有案涉房產一半的價值。且雙方婚后共同裝修、購買車位、歸還購買房屋借款,為案涉房屋付出了較多的精力、財力,故雙方應各自擁有案涉房產一半的價值。
案涉房屋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登記于雙方名下,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案涉車位一個,故上述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應考慮共有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結合趙某殲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數額、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法院判令由上訴人華某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額,由趙某殲以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為基數給予華某某相應折價款,應屬合理。
一審法院裁判:
位于深圳市福安區××街道××幢××單元××室房屋雖系趙某殲婚前出資購買,但權屬登記在雙方二人名下,且婚后雙方曾共同清償購買上述房屋所負的債務,故該房應認定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因離婚時,未對上述房屋,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此房屋的裝修、購買的車位進行分割,故現華某某依法有權主張離婚后財產分割之訴。對于上述財產的價款認定,因庭審中,雙方一致同意對房屋、房屋裝修費、車位的現有價值分別按3373500元(即每平方米25000元)、300000元、150000元確認,并不違反相關規定,故原審法院予以認可。
對于房屋的分割,原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由趙某殲婚前出資購買,離婚后一直由趙某殲居住管理,該房屋應當歸屬趙某殲所有,由趙某殲給付華某某相應的折價款。對于折價補償的具體數額,考慮到房屋由趙某殲婚前個人出資,房產登記簿上記載雙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為了增進夫妻感情,加強彼此信任、鞏固夫妻關系,以及婚后雙方共同清償了購買此房所負債務120000元、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原審法院確認由趙某殲給予華某某房屋價款百分之二十即674700元的補償。
另,房屋裝修以及車位宜歸屬趙某殲所有,同時根據雙方一致確認的價款,按均等分割原則,由趙某殲折價補償華某某225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華某某與趙某殲名下共有的位于深圳市福安區××街道××幢××單元××室房屋(含裝修)以及車位一個,均歸趙某殲所有,華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助趙某殲辦理該房屋的權屬手續登記。二、趙某殲支付華某某上述第一項財產分割折價補償款計8997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三、駁回華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房屋、裝修及車位的分割問題。
案涉房屋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登記于雙方名下,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案涉車位一個,故上述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解除婚姻關系,共有基礎不復存在,案涉房屋、裝修價值及車位均應予以分割。關于案涉房屋的產權歸屬及折價款給付問題,上訴人華某某認為在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應通過競價等方式確定所有權歸屬,并由上訴人取得其中一半的份額。
本院認為,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應考慮共有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訴人趙某殲于婚前購買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雙方離婚后仍由被上訴人居住管理,在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二審中被上訴人亦明確表示不同意競價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確定由被上訴人趙某殲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并無不當。同時,結合趙某殲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數額、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原審法院判令由上訴人華某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額,由趙某殲以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為基數給予華某某相應折價款,應屬合理。對于房屋的裝修及車位分割,因均系雙方婚后出資,故原審法院判令由雙方各半分得房屋裝修及車位價值,并根據房屋判歸趙某殲一節認定裝修、車位歸屬趙某殲所有,亦無不當。 深圳離婚律師免費熱線你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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