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前提有哪些,你知道法律如何規定嗎?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可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父母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依據“有利于子女康健生長”的準則來抉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扶養為準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扶養問題產生辯論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扶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布的《對于國民法院審理仳離案件處置子女扶養問題的多少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扶養前提不盡扶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緣故緣由,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此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扶養的問題。
起首應由父母雙方商議肯定,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據雙方的情形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子女隨其生活時候較長,轉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2)無其余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余子女的;
(3)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生長無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嚴重疾病,或許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前提基礎溝通,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獨自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假如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關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產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此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于維護子女好處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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