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1年第一個月,彭女子和郭男子通過相親認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訂婚后,他們開始同居。6月,雙方因瑣事爭吵,然后關系破裂,關系結束。在此期間,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深圳坪山區(qū)婚姻律師帶你解讀這個案例。
然而,彭在與郭同居時懷孕了。2012年2月,他生下了一個男孩小鵬。孩子出生后,彭帶著孩子去找郭,但郭避而不見。彭獨自撫養(yǎng)小鵬。
2020年8月,隨著小鵬教育、醫(yī)療等費用的逐步增加,彭感到壓力越來越大,于是又找郭分擔小鵬的撫養(yǎng)費。
然而,郭否認自己與小鵬有親緣關系,并拒絕支付撫養(yǎng)費,理由是小鵬出生證明上父親姓名欄與自己姓名之差。無奈之下,2021年3月,彭向雙峰縣人民法院紫門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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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過程
關于出生證明的問題,彭在審判過程中解釋說:當時我一個人在醫(yī)院生孩子。當醫(yī)生問的時候,我的身體很虛弱,聲音很小。醫(yī)生聽錯了名字。后來,當我去看醫(yī)生時,我已經(jīng)進入檔案,無法修改。
此外,彭還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jù)。經(jīng)初步審查,可形成合理的證據(jù)鏈,證明小鵬與郭之間可能存在親子關系。郭沒有提交相反的證據(jù),仍然堅持否認的態(tài)度。彭向法院申請親子鑒定。起初,郭態(tài)度堅定,拒絕合作。法官多次與他溝通,并告訴郭如果不合作,他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郭終于同意進行親子鑒定。
經(jīng)DNA鑒定,郭確定為小鵬生物學的父親。
判決結果
為有效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兒童的健康成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應當承擔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費用。法官結合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消費支出,綜合考慮水平和消費支出,作出以下判決:
被告郭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原告彭從2012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的子女撫養(yǎng)費648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每年2月21日支付原告彭的子女撫養(yǎng)費7200元,直至小彭成年。
一審判決后,郭拒絕接受判決,主張起訴后只承擔小鵬的撫養(yǎng)費,并向婁底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婁底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深圳坪山區(qū)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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