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和李于1995年在一個鄉鎮登記結婚,娶了一個女兒,今年14歲。2009年,這對夫婦在城里買了一棟樓,這樣他們的孩子就能得到更好的教育。他的妻子,姓李,來到城市陪他們上學。姓張的仍然在農村工作。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內容。
2011年8月,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張某在居委會騙發了離婚證書,李離家出走,并將這份證書送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過法院向街道委員會核實,向街道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和街道委員會成員確認,已經兩年沒有見過李了。
庭審結束后,法院于2011年12月向李公告送達離婚判決書,允許張某與李離婚。在收到離婚判決書之后,張每個周末都會從鎮上來到這個城市看望李和他的母親。這時,李對“離婚”一無所知。2012年5月,李無意中得知自己的《離婚》經過多次詢問,得知張某已經成立了一個新家庭。經原審法院調查,發現李在此期間一直在市內陪讀,并沒有離家出走。
原審法院對該起離婚糾紛,應通過何種途徑解決,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可以認為,對張某惡意用戶提供一個虛假信息證明,以欺騙的手段不斷取得人民法院離婚判決,屬于再審法定原因問題之一,法院應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初審判決,駁回張某訴訟服務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應當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撤銷一審判決,并裁定不準離婚,而不是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可以認為,在張某再婚的情況下,對已經不能解除人身安全關系的(離婚)判決不予再審,對已作出自己子女教育撫養的判決及未作處理的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信息告知李某另行起訴。
離婚律師同意第三項意見,理由如下:
一旦離婚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原有婚姻關系的雙方可與他人重新建立新的婚姻關系。為了保證新婚關系的穩定,有必要排除原解除婚姻關系的決定變更。2011年,法院裁定張和李已經離婚并具有法律效力。張再婚并且有了一段新的婚姻,這足以證明這對夫婦的關系已經完全破裂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案件重審,幾乎不可能恢復以前的婚姻。
2002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立案(試行)的意見》。《意見》第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決、調解的復審,但當事人申請重審財產分割問題的除外。”民事訴訟程序規定,離婚判決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李能不能就離婚問題提起重審,法院也不能為了維持新婚關系的穩定而提起離婚判決的重審,但如果李能在判決中就共同財產的分割提出申訴,法院應該對符合重審條件的人進行重審。同時,為了維護司法活動的尊嚴,法院不能輕易否定離婚判決。
《民事訴訟法》關于子女撫養問題可以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起訴。
本案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不能再審,張與李離婚的事實已經存在。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審判決對子女撫養有爭議的,李應當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中華民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申請重新審理財產分割問題的,人民法院對判決中分割的財產,應當按照判決的規定進行民事訴訟審查; 符合重新審理條件的,應當開庭審理; 涉及判決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原判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案件,法院應當通知李的財產部分單獨提起公訴。綜上所述,深圳離婚法律咨詢認為,對已經解除人身關系的(離婚)判決不予再審,對已作出子女撫養的判決及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告知李某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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