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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涉外 緒論。
這一系列文章將從婚姻的締結、婚姻的家庭關系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來闡述中國法律框架下涉外婚姻的一般與特殊規定,并對涉外婚姻訴訟代理實務提出專業建議。本文選取了經常發生涉外婚姻的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法國、韓國、日本和港澳臺等國家和地區,對婚姻制度、夫妻財產制、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核心問題進行了闡述,為那些對婚姻制度感興趣的人提供了法律實務參考。
就某城市法律體系而言,處理涉外婚姻民事事務的主要法律基礎是《民法通則》(EGBGB,又稱國際私法)、《民法通則》(BGB)、《關于家庭事件和非訴事件的程序法》(FamFG)、《民事身份登記法》(PStG)等。在1976年,擁有婚姻事務管轄權的法院在初級法院中設立了家庭法庭,專門處理與婚姻家庭有關的事務,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從那以后,家庭法庭開始適用非訴程序,離婚訴訟一律改為離婚申請。
第一,結婚
在某城市,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是否符合民事婚姻的法定條件,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一、是否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二、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在某城市法律上并沒有無效婚姻的概念,婚姻禁止僅出現在以下情況中:第一,存在婚姻或類婚姻關系的禁止理由;第二,存在事實上的血親關系;第三,擬禁止收養關系的血親禁止理由。如果不存在禁止結婚的理由,則要考慮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除婚姻自由原則、一夫一妻原則和異性結合原則外,年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等也要考慮。
一旦婚姻締結的實質內容滿足,男女雙方就應該親自出席,向民事身份官員登記結婚意愿,并以公開證書的形式提交個人資料。如果下列兩種特殊情況不需要取得國籍官員的協助,也可以結婚。一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公開行使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職務,并已在登記冊上登記結婚;二類:事實婚姻,即自雙方愿意締結婚姻之日起已以夫妻身份同居十年以上,或至其配偶一方死亡時以夫妻名義同居五年以上。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婚姻也被認為是締結的:1、婚姻已登記在婚姻登記處;2、結婚的提示已登記在共同婚生子女的出生證上;3、其他經認可的以婚姻為前提的法律文書。在某城市,《民法施行法》也特別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都是外國人,可由一國政府授權的人(例如駐德領事)按本國法律規定的形式結婚。
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財產關系。
夫妻共同財產制。
在某城市,如果配偶雙方未就財產達成特別協議,則適用法定財產制——獲得利益的共同所有權,也就是說,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對其財產分別擁有所有權,并分別對其財產進行獨立管理;但是,配偶雙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所有利益都被認為是由雙方共同獲得的。在這里特別強調的是,主婦或主男的婚姻勞力也有助于獲得共同財產。
夫妻之間的財產除法定共有關系外,還可以約定分割。在某城市法律中,有兩種約定財產制度:分別財產制度和共同財產制度。財產分離制是指夫妻雙方的財產仍歸各自所有,與是否結婚沒有任何關系。一般而言,共有制度是指夫妻雙方自結婚后,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被視為一個整體。
無論夫妻雙方選擇法定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夫妻雙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注冊只起消極的公示作用,不注冊不會影響對財產制度的選擇,但是一旦注冊交易,交易相對人就承擔了不了解注冊內容的風險。
㈡夫妻財產契約。
在某城市,夫妻之間可以訂立財產合同,主要內容包括排除法定財產制度,結婚后可以通過夫妻財產合同變更法定或約定財產制度。本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簽訂,并由公證機關出具證明,方可生效。
原則上,法院對夫妻財產性合同的審查主要基于兩個方面:一是審查合同效力;在此主要考察的是契約是否構成離婚時一方的要求,或者這種約定是否違背了善良風俗。其次,要審查權利,排除濫用權利的可能。不僅僅是在婚姻締結期間,特別是在婚姻破裂后,當事人的權利是否會給對方帶來不合理的負擔。財產契約以外的財產契約,也就是夫妻間通過一般法律行為而訂立的契約,如合伙協議、贈與協議等,都是根據一般民法規則確立和履行的。
3.離婚
㈠分居及其法律后果。
分居具有類似于某城市離婚的某些法律效果,也是離婚的必要程序。如果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則根據《民法典》視為分居:一是雙方不再有家庭共同生活,二是至少一方拒絕恢復共同生活。
㈡離婚的原因和程序。
根據某城市現行法律,離婚的唯一原因是夫妻關系破裂。按照某城市《民法》第1565條第1款,夫妻之間的同居關系已不復存在,而且不能期望雙方能夠恢復這種關系,即是婚姻破裂。如果夫妻雙方分居一年,并且同意離婚;分居三年以上,分居未滿一年,但在婚姻存續期間會因一方的行為而對另一方造成無理的苛求,則在此情況下,也可認定婚姻破裂。
只有通過法庭判決才能在某城市離婚,雙方離婚協議并不當然有效。雙方均同意離婚且符合已分居一年的條件時,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得到對方的同意。
某城市《關于家庭事件和非訴事件的程序法》規定了離婚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只有根據“申請”才能處理婚姻事件;第二,申請文書的規定適用于《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起訴文書的規定;第三,實行強制律師代理,未經法院許可的律師代理不能進行任何與訴訟有關的行為;第四,離婚與后續事件合并審查;第五,原則上適用職權調查原則;第六,離婚申請一般應包括共同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居住地、配偶是否還共同參加過其他未決訴訟、是否就離婚后果達成一致意見等。
㈢離婚的法律后果。
不同財產制下的財產分割。
配偶雙方所采用的財產制度形式不同,關系到離婚時財產分配形式的不同。對于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各自承擔債務,故離婚時不涉及財產分割;對于一般共有制企業,除特殊財產和保留財產等歸個人所有外,共同財產的分割,適用下列規則:第一,約定從約定;第二,未約定的,先償還共同債務;第三,在償還共同債務后,剩余財產,如無特別約定,以等值的方式歸配偶雙方所有。
如果夫妻一方沒有約定財產制度,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度——收益共有制度。這種財產制下,離婚將產生補償請求權。按照某城市《民法典》第1378條第1款,配偶一方的財產收益超過配偶另一方的,超出的數額一般可歸為平衡債權。對收益補償的計算,主要是根據確定配偶雙方的初始財產和終止財產的情況來計算收益,收益超過一方所獲份額的一方可向另一方進行補償。先確定哪些財產的標的物應被計算,再將這些財產標的用貨幣進行估價,然后制作一份財產平衡表,最后減去債務,計算出收益。
離婚后夫妻一方撫養子女。
婚姻涉外 如果一方在離婚后沒有能力獨立生活,或因其生活狀況而不能指望其獨立生活,前配偶的扶養責任將繼續承擔。如果下列條件之一得到滿足,離異配偶可以向前配偶請求扶養:照顧孩子、年老、疾病、失業、不成比例的撫養、教育、繼續教育或培訓、正當理由等。除此之外,離婚后只要一方拒絕撫養前配偶將導致顯失公平,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在這一點上,法官有很大的自主權。
三、離婚后的撫恤金。
養恤金制度是某城市特有的一種制度,其目的類似于福利補償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婚姻中經濟地位較低的配偶。本文所稱的補償,是指對受扶養人權利的補償。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