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共同居住期間,雙方取得的收入和財產,視為共同財產”,一方取得的住房,應當退還另一方在此期間的出資,由于雙方均未提供為共同組建家庭而購買的住房產權份額協議的證據,共同取得住房產權登記后,當住房價值因市場因素而增值時,應當按照共同所有權原則處置增值部分。深圳婚姻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在回答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上)的一些問題時,我們很好地總結了彩禮問題,即彩禮是嚴格針對性的,它必須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才能最終締結婚姻,而且是必須支付的,具有明顯的習慣性。
在處理與嫁妝有關的爭端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在實踐中,嫁妝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不僅限于男子和婦女,還可能包括男子和婦女的父母和親屬,他們可能是歸還嫁妝程序的當事方。在中國傳統習俗中,孩子的婚姻被認為是一個終身的事件,通常由父母安排,彩禮大部分是由父母送,大部分是家庭財產。
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提起訴訟的是當事人本人或其父母,因此法院不應該接受被告資格被取消作為辯護理由,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在指認被告方面也是如此,雙方當事人通常指認被告為另一方父母的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按照慣例,父母代表他們給予或收取彩禮,因此,將父母列為共同被告并不是不合適的。
2、要注意彩禮返還的范圍。根據已支付彩禮的實際用途,考慮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發生了必要的消費,是否支付了準備結婚的必要費用等。,彩禮應在此基礎上適當返還。在現實生活中,所支付的彩禮可能被用于購買雙方共同生活的東西,實際上已經轉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在雙方的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掉了。所以要靈活處理,真正體現公平原則。
3、如果女方懷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關于同居期間財產糾紛的訴訟?男方可以申請解除婚姻嗎?
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通過提出我國離婚。女方可以提出自己離婚的,或人民對于法院一般認為企業確有一些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婦女自身權益得到保障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女方按照教學計劃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發展提出一個離婚;女方提出解決離婚,或者中國人民法院人員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服務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立法研究目的就是在于可以更好地保護主義婦女、兒童的正當合法權益,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和流產后,身體和精神負擔重,特別發展需要安寧和正常的生活環境條件。為此我國法律規定在一定時期內男方不得通過提出自己離婚。
由于同居和合法婚姻的性質不同,《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不適用于同居糾紛案件。《婚姻法》第三十四條是對婦女的特殊保護條款,但法律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選擇同居而不是登記結婚,就意味著他們選擇不受法律保護,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但以同居關系為基礎的財產關系和子女撫養權受法律保護。因此,在懷孕期間,男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即不受《婚姻法》第34條的約束。從表面上看,這違背了《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立法宗旨,不利于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權益。然而,更深層次的仔細分析會發現,這正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權益。
由于同居關系不如婚姻關系穩定,同居關系本身的松散性使得法律的保護顯得微不足道。為了引導更多的公民放棄同居而選擇結婚,使自己受到法律的保護。公民主動結婚,構建健康、有序、文明的婚姻制度,不僅有利于維護自身權益,而且有利于社會的文明進步。
而無效婚姻是自始無效,當事人雙方之間信息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對于婚姻生活在被宣告無效數據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中國婚姻關系無效時,該婚姻問題還是被法律制度視為一個有效的,此時該有效的婚姻方面還是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限制的。
如果沒有賦予男方在第三十四條的情形下有權通過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婚姻無效之訴,就有學生可能存在被人民法院作為判決婚姻無效,其產生的法律風險后果比離婚案件判決的后果影響更為經濟嚴重,此時對保護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的婦女發展更為重要不利。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在這種不同情形下,男方請求服務人民需要法院宣告婚姻無效,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限制的規定是與《婚姻法》及相關國家法律的宗旨相違背的。故我們研究認為男方請求處理人民選擇法院宣告婚姻無效仍應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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