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三)》自2011年8月13日施行以來,引起我們社會需要各界的熱烈討論。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進步發展,人民大學生活質量水平的快速有效提升,婚姻案件過程中出現的種種新情況、新問題,再次可以成為一個人們矚目的焦點和熱議的話題。深圳婚姻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對近年來婚姻家庭教育糾紛案件中的熱點、難點分析問題學生進行系統梳理并解答,以期對讀者能夠有所裨益。
一、有配偶者與他人進行同居雙方約定的財產性補償應如何正確處理?
答: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共同生活,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有配偶,一種沒有配偶,兩種都有配偶。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同居關系在不斷形成的同時也在不斷被解除。有些同居關系解除時,一方會向另一方要求一定的賠償。補償通常采取貸款、欠款、協議等形式。這種賠償是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如果沒有,一方能否主張返還已支付部分?
有傾向性的觀點認為,這是一種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是否履行取決于債務人的意愿,法律不予干預。但一旦履約,不會要求債權人退還,債權人接受履約也不會有不當得利,法律承認其收款權。我國民法只對訴訟時效以外的債務作了規定,對“自然債務”的概念、分類和效力等方面沒有作出規定。
根據傳統民法理論,自然債務可分為道德義務償付、非法理由償付、超額利息償付、婚姻償付等。解除上述同居關系的賠償應當是出于非法理由支付的自然債務,因為這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也違反了配偶雙方的財產權。
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確定賠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反悔,主張返還已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訴要求返還的除外。
二、一方進行婚前給付財物請求返還的糾紛問題如何正確處理?
答: 關于婚前饋贈的性質,有些學者稱之為有條件的饋贈,也就是說,為了婚姻的目的,一方在婚前給予另一方的財產,通常數額較大。有條件的禮物。如果條件失敗或消失,付款方可以要求返還。對于農村地區,特別是相對落后的地區,通常是因為舊習俗,而不是自愿的。當兩人因各種原因不能結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時,法院應予以普遍支持,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俗習慣。
也有人認為,一方支付另一方的財產是為了與另一方結婚,其真實意思無非是想用財產打動或收買另一方。在這種情況下,給付方要求返還財產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一方在婚前給付另一方的財產,可以視為一方與另一方的婚姻成本。
雙方的婚姻應該是一種投資風險,投資者應該承擔這種風險。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但鑒于目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廣大農村存在多年的給付彩禮的習俗和習慣,一些家庭為了娶妻、給彩禮而債臺高筑,在婚姻不成功的情況下拒不返還彩禮,顯然有失公允,也會助長借婚索取財物或騙取財物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在對類似案件適用這一規則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彩禮問題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進行登記相關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不住在一起;
(三)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本規定旨在解決農村地區普遍存在的聘禮問題,在實踐中不得任意延伸。在經濟文化相對發達的城市,一方為了結婚而將財產贈與另一方,應從有條件贈與的角度考慮,不能適用于上述彩禮的司法解釋。
三、戀愛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后,雙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子的產權。我們做什么呢
答:從審判工作實踐發展來看,戀愛期間購置房屋的糾紛,一般可以呈現的特點是:
(1)雙方進行事先及事后對一旦婚戀不成所購房屋如何正確處理方式并無約定。
(2)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或預登記的權利人一般為男女雙方,而實際房款(含貸款)大多數由一方全額支付。
(3)涉訟時房屋建設市場經濟價格較購房時均有研究不同文化程度不斷上升,雙方都想通過自己能夠取得房屋產權。
(4)因房價上漲從而導致的房屋價值增值服務部分的歸屬成為我們雙方發生爭執焦點。
深圳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對于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和共同購買房屋,財產權登記為共有的情況,如果沒有特別協議的共有,一般承認為共有。關系終止后共有財產的分割符合《物權法》的規定,即“共有人喪失共同立場或者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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