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庭糾紛發生時,在法律層面上,我們必須在家庭感情、道德、性格和公共秩序之間找到一個微妙的平衡。讓家庭之外,從法律的角度梳理家庭事務。深圳華強北婚姻律師介紹下面案例。
婚內出軌,有私生子
趙某珊和石某于2008年登記結婚。2010年,石某遇到了婚外異性謝某,2012年開始同居。2012年至2021年3月,雙方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2017年,謝生了一個兒子。經司法鑒定,石是孩子的生物父親。
婚外交往期間,石某向謝某轉賬244305.09元,向謝某親友王某香、謝某蘭分別轉賬5000元、26000元。此外,根據石某的指示,石某的大哥也向謝某轉賬了3萬元,與石某有業務往來的公司財務人員向謝某轉賬了43240元。此外,還發現謝某名下有一輛小卡車。
不久前,趙發現丈夫有婚外私生子后,將謝、石、第三人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石與謝之間的贈與無效,并判決謝返還夫妻共同財產3645.09元(包括所有轉賬和1.6萬元)。此外,謝還要求以自己的名義登記小卡車。
在法庭上,謝對趙的申請金額沒有異議,但他認為與石之間沒有贈與關系。他辯稱,他和石之間的經濟交流屬于同居期間的日常收支,收入是卡車運營投資,支付撫養子女。至于親戚和朋友收取的金額已經轉移給他們自己,這與他們無關。外人財務人員的轉移是他們自己工資的一部分,石大哥的轉移也與案件無關。最后,謝同意將卡車轉讓給趙。
石某說,不確定孩子與自己的關系,但同意趙某珊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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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保護婚外同居產生的贈與。
趙某珊是否有權主張石某與謝某之間的贈與無效,并要求謝某歸還財產?案件中涉及的錢應該歸還嗎?如何確定返還金額?法院認為,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法院認為,在與趙的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石與謝發生了不正當的男女關系,而不是結婚生子。在此期間,石向謝轉賬支付生活費、撫養孩子。這種情況實際上構成了婚外同居,違反了民法公序良俗原則和社會主義婚姻道德觀,應予以譴責。石的贈與是為了維持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是因為非法原因支付的。一旦支付,將被視為完成,法律將不保護支付行為。趙是合法配偶,要求謝返還財產的訴訟權應得到保護。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的規定,認定夫妻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的權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如果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決定,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考慮到石某給謝某的禮物是,是為了不同的目的支付的,這些禮物是否違反了家庭代理權需要根據每筆錢的具體金額、目的和使用情況進行綜合確定。
在這種情況下,石給謝的錢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在2017年5月4日,也就是說,在謝生孩子之前,石通過自己和局外人向謝轉賬5.9萬元。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夫妻形成了共同財產,夫妻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是一種無權處分,其贈與行為應無效。因此,法院支持趙要求謝返還這部分錢。
有必要判斷返還撫養孩子的費用
法院認為,第二次轉賬是在石某和謝某非婚生子后,石某通過自己和案外人將289545.09元轉讓給謝某。這些錢是每月多次支付的,每次支付的金額不超過3萬元,金額較小且不同。法院認為,轉賬部分用于子女撫養的費用是必要的,這也與謝某主張部分用于非婚生子女撫養的費用是一致的。如果這種已經發生的消費要求謝某人返還,實際上會造成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會縱容石某在本案中有過錯的違法行為,這也與家庭代理權的規定不符。因此,法院綜合考慮各方面,不支持趙某珊全額返還的請求。
在審判中,孩子的保姆和其他人的證詞可以證實,孩子出生后,石轉移給謝的部分錢已用于孩子的撫養費用,法院結合具體支付金額、目的和使用,根據謝的經濟條件、生活水平和城市經濟生活水平,2017年5月4日后,石轉移給謝289545.09元1.5萬元已用于石和謝的共同生活和非婚生子女撫養費,趙要求退還法院認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趙主張謝因出售車輛收入1.6萬元,謝辯稱已用于購買小型卡車,并同意協助轉讓給趙的名義,趙沒有證明收入由謝收入,法院接受謝的辯護意見,趙的請求不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石某對被告謝某的贈與部分無效。被告謝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趙某珊198545.09元(59000元+289545.09元-1.5萬元)及利息,并協助原告趙某珊以其名義登記小卡車轉讓。深圳華強北婚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