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和妻子張某自由戀愛結婚,共同按揭貸款40萬元,購買位于赤坎區的一套房子。 鄧后來被定罪為重婚罪,并被判處8個月監禁。自己出獄后,鄧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裁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鄧指控張某跟蹤導致重婚,張某應當一次性賠償4人。四萬美元的精神損失。下面和深圳婚姻律師一起來看看這起案例。
案例——
丈夫重婚,而不是向妻子要求精神損害
鄧和張是初中同學,鄧在廣州工作,張在湛江工作。2011年,張某通過網聊與鄧某重新聯系,確定戀愛關系,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2012年10月,鄧、張共同購買赤坎區一套房屋,以張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建筑面積90平方米,同年12月申請抵押貸款。 房屋總價573966元,首付173966元,按揭貸款40萬元,期限240個月。
2013年3月,鄧某和年輕女子潘某以夫妻倆的名義在廣州租了一套房子住在一起。2014年6月,鄧因涉嫌重婚被拘留。2014年9月,廣東省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鄧因重婚罪被判處8個月監禁。
鄧某刑滿釋放后不久,張某就向法院可以起訴工作要求與鄧某離婚。2015年6月,張某撤訴。2015年7月,鄧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平均水平分割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房產企業價值40萬元),鄧某訴稱,張某對自己需要進行分析跟蹤,給他造成一些負面因素影響,致自己沒有犯下重婚罪,鄧某要求人民法院判決張某一次性通過支付服務精神環境損害賠償金4。4萬元。
法院——
房子屬于妻子,丈夫因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
法院認為,鄧和張經常處理不當的家庭事務,更重要的是,第三者干涉他們的婚姻,導致鄧被判重婚罪,從而使鄧和張不可能和解。鄧違背了夫妻忠誠的道德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明顯過錯是鄧的責任。鄧先生提出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張先生要求法院支持離婚。
婚后經濟共同進行購買赤坎區的房屋為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現還未裝修入住,是毛坯房,雙方均認可該房現市場發展價值40萬元。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為張某所有,銀行不良貸款由張某負責公司償還。
鄧的重婚罪導致鄧和張離婚,張要求鄧支付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鄧支付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不支持張的要求中超出部分。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六條【損害國家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我國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公司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進行同居的;
(三)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中國家庭社會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中無過錯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的,當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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