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男)系行政事業單位的離退休職工,現年78歲,月工資收入2000余元。十年前與趙某(女)再婚。趙某無任何社會經濟發展來源,再婚前趙某生育有二子一女,均已獨立學習生活。南山區離婚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內容。
再婚后兩人之間經濟數據來源為劉某的工資業務收入。后雙方因不能得到妥善解決處理以及家庭主要矛盾而訴訟離婚,經人民對于法院可以調解和好。十年來劉某的工資增加收入水平一直都是交由趙某管理系統使用。
雖經法院通過調解和好但雙方產生矛盾問題依然存在尖銳,在這種不同情況下劉某將工資卡從趙某手中要回。趙某本來就已經沒有中國經濟信息來源,因再婚其子女也拒絕網絡支付贍養費。趙某無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履行夫妻間扶養義務,每月給付扶養費1000元,但沒有自己提起離婚的訴訟服務請求。
趙趙的要求是合法的,應當依法予以支持。生活費的分攤應當限于維持趙趙的基本生活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
對趙的起訴是符合條件的。在實踐中,由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往往摻雜著大量的風俗人情和倫理因素,這些因素往往成為處理此類案件時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傳統觀念中,夫妻是一體的,財產是共有的,但很少強調他們個人財產的存在,尤其是在一些老年人的心目中。
因此,在一些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規定與人們對倫理道德的認知往往存在一定差距,有時甚至相反。這個案例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劉和趙既然結婚了,他們的財產就不應該分割,不管劉的收入有多高。
1996年3月,閻通向杭州市拱墅區提起訴訟。索賠要求: 婚后雙方感情不和,經常吵架,被告從不關心我和他的家人,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要求被告離婚; 子女撫養費由本人承擔,被告承擔子女撫養費; 財產歸各自家庭所有。
湯××辯稱:夫妻之間雙方進行感情確已破裂,若能通過維持還是以和為好,若原告必須堅持要離,也同意與原告離婚。孩子都是由我撫養義務教育,撫養費全部由我自己承擔。若原告可以堅持要撫養一個孩子,則孩子的撫養費全部由原告需要承擔,因孩子學習并非我所親生,與我無血緣社會關系。原告做人工授精手術時,我雖在場,但并非完全同意,故我不應作為承擔撫養費。財產不可分割同意原告提供意見。
在一些人看來,劉和趙是夫妻關系。不管誰控制這筆錢,這都是一種左右手的關系。這是兩者之間的私事,法律不應過多干涉。應該說,上述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少指出了夫妻財產共同體的特征,但法律是否應該干預這種基于夫妻財產共同體的控制?答案是否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夫妻雙方的私事,法律不應過多干涉。
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共同財產的權利并不是一項法定權利,而要求撫養費的權利是一項法定權利。因此,在法定請求權面前,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控制權必須受到限制,只有在法定義務得到履行的情況下,才能行使相對的“私權”。法定贍養請求權不僅僅是一種道德調整。
南山區離婚律師提醒大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換句話說,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義務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同時一方必須被扶養,另一方必須有扶養能力。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沒有生活來源的贍養費,其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