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姚和張于2010年10月相識。2011年3月,姚向張支付了3萬元彩禮,并開始同居。2015年3月,姚生下了一個女兒。2016年春節后,由于姚不得不外出工作,張不同意,雙方發生沖突。現在姚起訴法院解除與張的同居關系,并要求他退還3萬元彩禮。據調查,兩人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院判決
張某退還彩禮3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法解釋法》第十條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習俗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在本案中,雖然姚和張以夫妻名義同居生子,但他們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這符合返還彩禮的法律情況,法院予以支持。
(2)姚解除同居關系的請求不予處理。至于同居期間子女的撫養,法院認為,由于潘菲菲不到2歲,應由張撫養,姚每月必須支付300元的撫養費。
深圳東門婚姻律師說未結婚登記同居生子分開要返還彩禮嗎?" src="/uploads/litimg/IMG_9303.jpg" title="深圳東門婚姻律師說未結婚登記同居生子分開要返還彩禮嗎?" />
如何解除同居關系,解除同居關系需要返還彩禮。
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一般不予受理。
但《婚姻法解釋二》還規定,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因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此外,《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配偶與他人同居,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解除。深圳東門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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